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可自愿申领,由监护人携同申领。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2、本人的《广东(江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相片一张
3、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属未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2、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3、能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文书(如《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