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8 1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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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调整入户江门市城镇的条件,主要是放宽亲属投靠入户、人才引进入户、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的范围和条件,并取消积分制入户和投资入户。1.亲属投靠入户。(1)夫妻投靠入
《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调整入户江门市城镇的条件,主要是放宽亲属投靠入户、人才引进入户、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的范围和条件,并取消积分制入户和投资入户。
1.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农村村民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结婚,申请人配偶属我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不受婚龄限制,可以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与、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的,准许其将户口迁入配偶父母处。申请人结婚后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当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户口注销。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户籍人员(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投靠人不受年龄限制,可以投靠入户其子女处。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未婚子女可以随时投靠父母入户;如果合法稳定住所属于江门市城区(是指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下同)、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的,则允许1名已婚子女(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照顾父母入户。
2.人才引进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其户口应当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2)高层次人才入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入户。
(3)专才入户。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4)紧缺适用人才入户。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紧缺适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3.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
(1)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在江门市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半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方式)正常经营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非本人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2)稳定居住入户。在我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入户。在各县级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村(居)有合法稳定住所(非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4.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复)户。
原籍我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业(创业)地。原籍非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先入户再就业。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
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其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本市学校,由院校所在地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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