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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销户需要什么材料?(死亡/失踪注销户口)

发布时间:2023-06-10 05:1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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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公民在卫生医疗机构死亡、在家死亡、因交通事故死亡、因意外事故或死因不明死亡注销户口的材料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3、《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

一、公民在卫生医疗机构死亡、在家死亡、因交通事故死亡、因意外事故或死因不明死亡注销户口的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4、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5、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二、申请公民在国外死亡的注销户口的材料

1、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非中文的,附上国内翻译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4、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5、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三、申请公民被法院判决失踪、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材料

1、法院判决书

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4、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5、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四、申请公民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人员注销户口的材料

1、法院判决书

2、被执行死刑法律文书

3、《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5、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6、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