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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户口死亡/失踪销户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22 11:2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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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办理须知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中国公民死亡(失踪),需注销户口。二、流程说明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

一、办理须知

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中国公民死亡(失踪),需注销户口。

二、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材料清单

(一)公民在卫生医疗机构死亡、在家死亡、因交通事故死亡、因意外事故或死因不明死亡注销户口的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4、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5、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二)申请公民在国外死亡的注销户口的材料

1、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非中文的,附上国内翻译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4、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5、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三)申请公民被法院判决失踪、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注销户口的材料

1、法院判决书

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4、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5、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四)申请公民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人员注销户口的材料

1、法院判决书

2、被执行死刑法律文书

3、《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5、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提供,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不提供。

6、户主注销户口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或《国土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注销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四、办理地点

户口所属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