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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费用结算?

发布时间:2023-07-07 14:26: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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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普通住院、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结算(1)参保人在已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的,出院(门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含起付线的费用、起付线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

1、普通住院、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结算

(1)参保人在已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的,出院(门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含起付线的费用、起付线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

(2)参保人在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在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住院须持资料: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属医技类费用的还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以上资料鉴证原件无误后留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汇总收费清单(加盖收费章)、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特定病种门诊须持资料:门诊收费收据、收费清单或明细表,特定病种专用证等相关资料。

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除携带以上有关资料外,还须携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普通门诊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所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诊时,门诊定点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门诊定点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