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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居民医保住院及大病报销标准及比例(2022年)

发布时间:2023-06-05 20:2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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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22年度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住院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年度最高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支付限额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500元600元900元1500元30万元支付比例85%80%65%40%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24万元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60%5

2022年度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住院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年度最高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支付限额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500元600元900元1500元30万元支付比例85%80%65%40%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24万元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60%50%12万元以上70%60%注:1.居民医保参保人享受住院待遇,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其中,大病保险以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进行分段。

2.居民医保中,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降70%,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降80%,支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上述人员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4.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可以享受零起付标准,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5.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6.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跨市、跨省转诊(不含市内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但不能超过2年,其中先行支付不能超过3年)、超时办理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等情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降低为上述规定标准的50%。

7.按周期性结算特殊人群参保人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间在90天以上的,按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每两个连续周期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即在第一个周期计算起付标准,连续的第二个周期不计算起付标准,新周期重新计算,即第三个周期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8.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含在校学生)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备案有效期内,参保地不再保留为就医统筹区。在备案有效期内前往备案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在备案地选定医疗机构和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其他支付情形医疗机构执行。

9.符合医疗机构住院规范(含住院时间不满24小时、日间手术、病情危重需转院或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住院费用结算范围。

10.参保人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手续。